广东职工产假有变化!10月1日起施行!

嘉懿人力集团 2021-08-31 行业资讯 2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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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通过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

广东产假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_广东企业产假_

01 女职工终止妊娠产假天数有变化

具体而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02 这些人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03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就业情况不同

待遇保障也不一样

04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05 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一年延至三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如何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怎么办?

《规定》明确,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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